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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6-12-06阅读量:4012次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北京)
(原标题:依法妥处产权案件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民企冤案平反,面临哪些阻力?)
文章导读: 11月27日17点58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这份在8月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头文件在现身新华社通稿之后,足足等了两个多月才公布全文。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产权保护新的时代开始了。
11月27日17点58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这份在8月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头文件在现身新华社通稿之后,足足等了两个多月才公布全文。
文件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并首次提出,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始终在呼唤法治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人民日报》撰文称,这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呼应社会期盼的纲领性文件。
“喜出望外。”顾雏军很激动,他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形容,“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深改组会议之后,我一直在期盼全文。”顾雏军说。全文迟迟没有出来,他也曾有过疑虑,是不是内部争论比较激烈,或阻力比较大。
当看到《意见》全文,中央推动改革的决心和力度之大,是他所没有预料到的。
“全文直戳民营企业的诸多痛点,很显然,中央非常了解民营企业现在的真实状态。”
产权保护里程碑事件
应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再从2004年“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入宪,到2007年《物权法》实施,这些都堪称中国产权保护的“里程碑”事件。中国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也初步建立。
但也仅限于“初步”。
吴敬琏说,受制于传统体制下把所有制分成黑白两类的观念,即使在上世纪中后期开始容许私有经济存在,但仍然把所有制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也往往实行保护不同等的差别待遇,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
他举例表示,《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罪名,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的现象,对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重于对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
因此而来的结果是什么呢?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田文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说,民营企业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一些民营企业家甚至因为一些经济纠纷就被抓起来判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动不动就抓人,动不动就抢夺或者霸占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动不动就扣罪名,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资本外逃?为什么会出现实业企业干劲不足?因为我们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比较弱。”李曙光的分析一针见血。
今年以来,民间投资意愿断崖式下降。今年1—5月,民间固投增速3.9%,创下了2000年5月,也就是16年以来的新低。
以民间投资最活跃的浙江省为例,今年前三个季度民间投资增速2.6%,但对外投资方面,浙江的同比增速是37%,是省内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的两倍半,并且超过了引进外资的规模。
虽然这只是浙江一省的情况,不能以偏概全,但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现实是,国内民间投资意愿一降再降,同时民间投资外流现象上升。
国务院因此还组织了高规格的督察组分赴全国各省(区、市)首次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开展专项督查。查找出来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民营企业家信心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
吴敬琏分析,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投资兴业的意愿低落。
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是当务之急。重要的路径是,强化对民营企业家私有财产的保护。
在李曙光看来,中国经济要保持活力,必须把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住,放在与国资保护同样重要的意义上。
“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田文昌说。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会入宪吗?
事实上,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而主抓这项改革任务的则是国家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
早在2015年9月,刘鹤便召开改革专题会议,对开展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作出安排部署。在那次会议上,刘鹤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在此形势下,尤其需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对于提振市场信心特别是企业家信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投资兴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并且强调,要从典型案例入手,总结一批产权保护较好的案例,剖析一批破坏产权的案例。
2016年5月底,刘鹤又一次主持改革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改革方案,其中的一项改革方案就是产权保护法治化。
半年之后,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正式出炉。
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被写入了这个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其意义丝毫不逊于2004年“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入宪。
那么,下一次修改宪法,“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会不会也入宪?
“现在还不敢说。但我认为应当要写入宪法,因为没有宪法的平等保护根本不行。”田文昌说,“直到现在,我还会经常在法庭上听到‘要优先保护国有资产,不能让资本家占了便宜’等类似的说法。”
李曙光也同样呼吁“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入宪。
是否会入宪尚不得而知,但《意见》已经明确要求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例如,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意见》还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党政干预司法”在一些地方几乎是屡禁不止。
截至发稿前,在贵州省黔南州政府的官网上仍可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标题是《州委书记包案化解独山影视城项目信访问题》。事情发生在2015年,黔南州独山县传奇影视城招商引资项目引发集体性上访事件。黔南州委书记龙长春包案,要求州公安局牵头,抽调精兵强将全力推进独山传奇影视城项目的案件侦破工作。州、县法检两院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派遣专业人员提前介入案件,查阅相关卷宗,了解案件情况;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交流沟通,提出意见、达成共识,把案件办成铁案。
最后,该影视城项目老板郭勇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一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尚无法判断,但由党政主要领导主导司法,指令州、县法检两院提前介入案件,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然违反了程序公正。
而“公检法联合办案”早被明令禁止。2013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下级法院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针对一些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11月27日,《意见》发布当晚,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表示,要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问题。这也是产权保护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哪些冤案会被列入平反名单?
《意见》中备受瞩目的当然还有这一条:中央下定决心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这也就意味着这一轮的产权保护必然伴随着一批错案冤案的平反和纠正。
上述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强调说,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案例。
近些年,确有一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经济案件见诸媒体。《中国经济周刊》也曾关注过不少这样的案子。
最著名的当数戴上“草民完全无罪”帽子,召开新闻发布会为自己喊冤平反的顾雏军。顾雏军案最早发端于2004年8月份开始的“郎顾之争”,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的交易中侵吞国有资产。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2012年9月,顾雏军出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改判无罪。
法学家江平曾经公开表示,顾雏军案是对民营企业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经济学家吴敬琏也公开呼吁,顾雏军案有必要重新审视,以重树民营企业家信心。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顾雏军的申诉,但顾雏军至今没有等到再审立案通知。
另一个同样备受关注的是被称为“中国科技第一案”的浙江大学原副校长、中控科技创始人褚健涉嫌贪腐案。该案所涉及的早期科研人员下海创业问题,科研项目的申请及经费使用问题均是在原有科研管理体制下扼住科技人员创新“咽喉”的普遍问题,因此在科学界引起了科学家们的广泛共鸣。褚健的被捕也引发较大争议,浙大的数百师生及多位工程院院士联名上书为其作保、求情。
褚健已被关押三年之久,至今未审未判。入狱之后,他创办的另一家高科技企业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被进行了股权转让。而褚健及其家人均称对该转让毫不知情。失去褚健的中控发展也遭受严重挫折,多个国家保密项目陷入停滞,其他科研项目也被迫中止,大量的科研骨干相继离职。中控陷入迷途。
在《意见》全文公布前一周,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到北京来找田文昌,商量吴英案的申诉事宜。
2012年,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缓(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法院判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做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十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但吴英和吴永正一直不服判决。这次《意见》中特别提到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吴永正很激动,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吴英要申诉到底。
“吴英案百分之百应当平反,我们一直做无罪辩护。”吴英案一直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田文昌认为,吴英既无诈骗的目的,也无诈骗的手段,只向11个人借了钱,最后被定集资诈骗罪,这很荒唐。
大约在深改组《意见》通过一个月后,9月27日,76岁的牟其中出狱了。
牟其中是中国民营企业史上的标志性人物。2000年8月,牟其中因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牟始终认为自己无罪,10多年来,他在狱中的大半时间都在申诉翻案,经其代理人送出的材料高达几千份、上千万字。
出狱之后的牟其中计划要做很多事情,其中最主要的一件事是,推动其刑事申诉案的再审开庭。
这些企业家们都在为自己申冤,而申冤的企业家远不止他们。他们的案子是否是冤案,还有哪些案子是应予平反的冤案,仍有待司法机关的清查、甄别。
正如吴敬琏所说,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是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
这一切令人充满期待。
平反面临哪些阻力?
在《意见》出台的第二天,最高法向全国各省(区、市)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等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法院的任务。《实施意见》中说,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由此可见中央全力推动错案冤案平反力度之大。然而,平反意味着纠错、追责和赔偿,也意味着对历史旧账的清算。这能顺利推进吗?
“阻力肯定会有,因为要纠错就会有追责。因此,在纠正冤假错案问题上,应该秉持纠错第一、追责第二的原则。”田文昌解释说,“我不是不想追责,但如果太强调追责,反过来就会影响纠错,导致纠错的阻力会更大。”
《意见》还特别强调了,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但田文昌认为,财产赔偿也是次位的。“因为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在很多案例中,案件完了财产就没有了,很多案件纠正起来面临一个很大的阻力就是财产赔偿问题,为了不赔偿财产,他们会坚持错误不予纠正。”
无疑,涉及企业及企业家的损失赔偿,远非自由代价的赔偿那么简单,损失怎么估算?谁来赔?怎么赔?这些都是问题。
田文昌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举一个例子,就足见经济刑事案件平反之艰难。
《中国经济周刊》之前曾报道过海南民营企业家赵玉南2004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的判决引起了法学家们的质疑,数十位法学家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赵玉南案仅仅是经济纠纷,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赵玉南为此申诉12年,仍未有结局。在这12年中,最高法以出现新的证据,原审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多次启动监督程序,指令再审、提审、发回重审等,全案经历7次审理,6次判决,但地方法院均维持原判。
“这次最高法的《实施意见》已经非常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赵玉南公司的法律顾问于道哲认为,地方法院无论如何不应无视中央的大局。
事实上,这恰恰是大多数人的担忧。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能不能真正贯彻落实,尤其是冤案的平反怎么样落实到各级法院去。”顾雏军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达了他的担忧。
“行胜于言,这必须要做出来才有示范效应,光说口号没用。” 李曙光说,“真正平反一批大案,让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来真的了。”
顾雏军认为,如果这个《意见》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一定能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同心同德,共建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